主 旨: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管理信用卡特約商店,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 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請 查照。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 本: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9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