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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信用卡業務機構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4801111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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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管理信用卡特約商店,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
     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9 金管銀票字第 099
                    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