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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登記後二年內,未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不廢止其兼營業務許可之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099002953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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