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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股東於我國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直接將資金留存於交割款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7005415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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