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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客戶融通最長 1 年期限屆滿前,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 6 個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5833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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