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說明二格式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3150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