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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經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1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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