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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經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3021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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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原經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因故終止或暫停在國內募集及
          銷售,原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惟不得增
          加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本會 95 年 4  月 18 日研商「總代理人與銷售
          機構簽訂境外基金銷售契約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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