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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得不受「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0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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