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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規範證券商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四億元兼營期貨自營業務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二億元 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業務範圍包括國內黃金期貨契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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