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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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