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 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協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