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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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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
          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
          協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