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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險契約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路監理業務,以避免無謂爭執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269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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