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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險契約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路監理業務,以避免無謂爭執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269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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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據案有關公司回復,該案係客戶原保險於九十四年九月三日到期,渠
              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續保時,堅持從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保。該客
              戶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至該堅理站換發行照時,因與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導致渠與公路監理機關人員
              產生齟齬。
          二、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加強訓練所屬
              員工,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險契約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
              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路監理業務,以避免無謂爭執,並減
              輕公路監理機關人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