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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需要看護者,加以放寬,只需經保險公司核定即可給付,但居家看護則仍維持應經專業醫師證明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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