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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00358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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