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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重申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 (包括新契約、提高保額或附加附約) 均應經保戶同意後親自簽名確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30254144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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