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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重申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 (包括新契約、提高保額或附加附約) 均應經保戶同意後親自簽名確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30254144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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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契約 (包括新契約、提高保額
          或附加附約) 均應經保戶同意後親自簽名確認,以維護保戶權益,請  轉
          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4 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