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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29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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