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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29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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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
          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整併訊息應俟參與公司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始可對外公開揭露。外界報導之整併訊息如有不實,各金融機
          構除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將相關訊息提董事會報告,並予以澄清
          。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 (請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
          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