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金融市場穩定並兼顧股東權益,各金融機構之董事於未經董事會授權
前,不得與他人洽談有關公司整併計畫,整併訊息應俟參與公司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始可對外公開揭露。外界報導之整併訊息如有不實,各金融機
構除依證券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將相關訊息提董事會報告,並予以澄清
。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 (請查照)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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