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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經本會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函報本會備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378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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