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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經本會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函報本會備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378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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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控股公司經本會核准投資後;依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第 6  點規定,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資事
          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函報本會備查:
          一、股東會會議紀錄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無須提報股東會者,須檢附董事
              會會議紀錄) 。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讓或出售其被投資事業股份之價格合理性說明及損益
              分析,並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10 條
              規定之報表及文件。
          三、轉讓或出售其被投資事業股份之前後金控及集團資本適足率分析。
          四、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及第 48 條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者,
              原屬他業包括銀行、證券或其他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客戶資料之處理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