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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有關本國銀行自 96 年起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後,各項應配合遵循事宜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2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圖表附件:
本國銀行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DOC
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DOC
本國銀行自96年起實施新巴塞爾協定後各項應配合遵循事宜時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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