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國銀行自 96 年起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後,各項應配合遵循事宜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為配合國際規範,並提昇本國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業於 96 年 1
月 4 日分別以金管銀(一)字第 0960000020 號令修正「銀行資本
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
0025 號令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
二、本國銀行自 96 年第 1 季起,應依照修正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
並依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向本會申報,其第 1 次申報完成後,得停
止依本會 95 年 3 月 1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030 號函
續報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工作計畫及辦理情形。
三、為瞭解本國銀行依新修正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可能影響,各本國
銀行應以 95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依上開修正後規定進行資本適
足率概估,並於 96 年 3 月 10 日前依後附格式(附件 1)將概估
結果函報本會。
四、為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各本國銀行應遵循
事宜如下。
(一)各本國銀行應依據本身規模及業務複雜度,建立「監理審查原則實
施計畫」於 96 年 6 月底前向本會提報,本會於收到各銀行所提
報計畫後,將與各銀行逐一溝通討論,經本會核准後實施,本會亦
將每年檢討該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各銀行應建立之「監理審查原則實施計畫」,內容如下:
1.銀行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達成之目標(可依不同時程訂定短中長
期目標)。
2.銀行風險管理現況與前述目標進行差異分析與評估,並列出改善
重點。
3.為達成風險管理目標,所設計之組織配置與人力資源,以及各項
工作之分工情形。
4.評估資本適足性擬採行之方法或原則。
5.完成各類風險指標自評之預定時程(銀行可視本身狀況採分階段
實施,對於尚無法達成項目,可說明其影響或預定改善計畫)。
(三)各銀行自 97 年起,應依「本國銀行遵循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
」規定,向本會申報下列資料:(附件 2)
1.營運計畫。
2.資本適足性評估結果。
3.各賽風險指標之自評說明(該附件所列風險管理指標係建議格式
,各銀行得依個別狀況,在符合原定評量指標之原則下酌予調整
,惟需經本會核准,各銀行擬調整項目,應於「監理審查原則實
施計畫」中提出)。
(四)前揭應申報資料內容,均應經董事會討論過,其中「各類風險指標
之自評說明」並應經稽核部門覆核確認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妥適性。
五、為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各本國銀行應於網
站設置「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專區」,揭露下列資訊:(附件 3)
(一)定性資料:
1.應揭露信用風險(含資產證券化)、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之風險
管理制度說明。
2.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之子公司名稱,以及未納入計算者之原
因及處理方式。
(二)定量資料:
1.資本結構。
2.信用風險標準法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3.資產證券化暴險額與應計提資本。
4.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5.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
(三)各銀行應於 97 年 4 月底前揭露 96 年底相關資訊,其中定性資
料除於年度中有重大變動應即時更新者外,應每年更新一次;定量
資料應於會計師完成複核後,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銀行所揭露定性及定量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
六、為確保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之正確性,各本國銀行內部稽核應於 96
年底前函報銀行依「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專
案查核報告,查核報告內容應說明重要查核項目,以及查核結果。
七、為檢討銀行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成效,各本國銀行稽核部門應於
96 年度結束後,對於銀行風險管理改善情形進行獨立評估,評估結
果應敘明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管理
之具體改善情形,以及尚待改善事項,評估報告應於 97 年 6 月底
前經董事會核准後函報本會。
八、各銀行依照修正後規定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如有需本會協助事項,請
即與本會連繫,以研商因應方案。
九、檢附以上各項配合措施之時程表如附件 4。
(註:附件請參考 www.banking.gov.tw 網站。)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28 金管銀法字第 10
000008410 號令說明五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行政
院公報 第 17 卷 56 期 8459-8487 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5.21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7
9982 號函自 102.06.30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