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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議儘速恢復對信用卡、現金卡遲延不還本付息達六個月者方列為逾放及恢復金融業者之信用卡、現金卡有逾放者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可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分 5 年攤銷,並由金融業者自行催收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20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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