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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53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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