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53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