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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53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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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
          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
          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
          股東注意,請貴公司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
          。
正    本: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31 金管銀控字第 10
                    06000519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