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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股權選擇權、股權交換及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業務,其因避險目的持有之股票及指數型股票基金,得不計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7500015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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