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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95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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