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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 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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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