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9: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資格條件者,於該任期中不得將其身分轉換為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後段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620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選任時不符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三八九六號令
              所訂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資格條件者,於該任期中不得將其身分轉換
              為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
              成數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
              監察人出具聲明書 (如後附參考格式一、二) ,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上市公司
              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
              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報備查,始
              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
              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