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生效外,自
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
一四○三八五六○九八號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式四、格式
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56098 號令,除格式一之一至格式二、格
式四、格式十一之四至格式十一之六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廢止外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