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
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
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
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6483 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