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 4 點附表 1、2 、第
7 點附件 1,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請依旨揭修正發布之應注意事項,配合修正貴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並報
會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旨揭應注意事項:
1.增列「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系統(eDDA 平台
)可作為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
。(第十三點)
2.將「金融 FidO」 用語修正為「金融 Fsat-ID」。(第八、九、
十一點)
3.刪除疫苗接種綜合保險、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之相關文字。(第
六點)
(二)旨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附表一、二:
1.修正財產保險商品不限險種之保全服務項目:
(1)新增「申請」、「基本變更」等 2 項作業類別,將原置於各
險別之申請變更類別,移至不限險種之作業類別下共同適用。
(2)增列「申請/取消電子保單」、「申請/取消電子化保險契約
條款」、「補發保單/收據」等申請項目,並增列「變更信用
卡號」、「變更信用卡有效期」等變更項目。
2.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增加扺押權人」及「標的物門牌整
編」,增列「非網路投保」之要/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契約,
亦得透過網路保險服務辦理。
3.旅行綜合保險新增下列服務項目:
(1)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
(2)「非網路投保」之要、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契約之「保險保
期」、「航班資訊」、「生效前契約註銷/撤銷作業」等變更
。
4.人身保險業之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並配合增列上開財產保險業之
變更項目。
(三)旨揭應注意事項第七點附件一:投資型年金保險之給付項目增列「
加值給付」,以及將連結標的數量限制由 3 個提高至 50 個,保
險公司並於每保單年度,提供保戶以書面、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
式合計不少於 12 次免收標的轉換費用之投資標的轉換申請。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
○之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黃○卿女士)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理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
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
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
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