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之 1、第 3 點
之 2 暨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轉列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31481 號令修正發布及金管
保財字第 11304931482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請轉知
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配合實務運作,請研議修正貴公會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問答集報局。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