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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就保險費率釐訂情形需檢視之險種範圍,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97年度起所提簽證精算報告應增加之簽證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493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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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五○二五○二
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八年一月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七○二五○八一三一號
令,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26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289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13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