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
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
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
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
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
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