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C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
          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4957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