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估計可
收回部分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2 年 9 月 28 日(112) 產計字第
089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 112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250393 號函說明
,因 COVID-19 防疫保單產生之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或應收再保往
來款項,於最終確認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或應收再保往來款項金額
前,得實質評估其可收回性後,認列為認許資產。
三、保險業依上開函認列為認許資產之部分,得用以評估旨揭辦法第 11
條規定所稱估計可收回部分之認定。
四、有關認許資產之風險係數計算建議一節,將併 112 年度 RBC 制度
檢討案研議。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蔡○豐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