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3 點,業
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204169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請於每年底前將「次年度適用之尾端機率 5%的新臺幣匯率年升幅」
及「1 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Currency Swap) 交易之歷史平均
避險成本率」計算結果函知所屬會員並副知本會。
二、請於每月 1 日前將「前 1 個月之當月 1 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
匯(Currency Swap) 交易之平均避險成本率」計算結果函知所屬會
員並副知本會。
三、配合實務運作,請檢視研議旨揭規定相關函文有無配合修正之必要及
貴公會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問答集修正草案報局。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