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
、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10 條規定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65981 號令、第 11004365982
號令、第 11004365983 號令及第 11004365984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
布令影本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配合旨揭令釋發布併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之產業定義及適用
對象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投資。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
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