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會 109 年 4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1244 號函所定「保
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之相
關暫行措施之施行期間,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施行期間之屆滿日,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施○華女士)、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