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1682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
任準備金利率,應依主管機關發布當年適用之「人身保險業各幣別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得額外加碼規定辦理,其中
保障期間 6 年以下定期保險商品,其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前述
精算公式基礎得額外加碼,並以 0.75%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