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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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1682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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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
任準備金利率,應依主管機關發布當年適用之「人身保險業各幣別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得額外加碼規定辦理,其中
保障期間 6 年以下定期保險商品,其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前述
精算公式基礎得額外加碼,並以 0.75%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