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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90494712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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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係指適用保險代理人公
    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之保險
    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下列事件足以影響公司信譽、或危及公司正常營
    運、或金融秩序情事者:
(一)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如招攬過程有重
      大缺失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等)。
(二)業務方面(如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有重大缺失或重大
      財務損失(如海外或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發生舞弊、重大違規事件、
      經當地主管機關裁罰、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
(三)媒體報導足以影響公司信譽。
(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健全營運。
(五)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
    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公司信譽、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金
    融秩序者,亦屬之。

三、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
    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公司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
      保險局)通報。保險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通報內
      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公司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
      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含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