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加強對不動產放款風險控管,並切實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6 年第 3 季對信用合作社辦理不動產授信作業專案檢
查結果辦理。
二、本次專案檢查部分機構有下列缺失,請轉知所屬社員機構自行檢視有
無類似情形,並切實檢討改善:
(一)申報資料正確性:
1.申報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一營運資料明細檔
」資料錯誤,主要為大額關聯戶及建築貸款填報錯誤,不利貸款
風險控管。
2.申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放款資金用途錯誤,主要為對「購置不動
產」,有以「週轉金」申報,不利金融統計正確性。
(二)鑑價作業:
1.有鑑價逕依擔保品買賣契約價格鑑估,或未查詢內政部實價登錄
資料者。
2.有鑑估價格較鄰近地區實際成交單價或不動產登錄價格為高,惟
未合理說明理由。
(三)大額關聯戶授信作業:
1.對大額關聯戶授信,尚未訂定內部規範(如關聯戶之認定標準,
風險控管及徵授信作業程序等),或所訂規範欠周延,不利授信
風險控管。
2.僅側重個別擔保品之徵提,未綜合考量關聯戶整體資產負債及風
險集中情形,覈實評估其借款用途及還款能力。
(四)徵、授信作業:
1.放款核貸作業,有未徵提資金運用計畫或投資計畫,以匡計資金
需求覈實撥貸者。
2.辦理以餘屋為擔保品之放款,有內部授信相關規範欠完備,或未
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者。
3.辦理土地及建築貸款,有未徵提土地具體興建及銷售計畫,以評
估計畫可行性,或建案未評估市場性或去化能力,逕予核貸者。
(五)利害關係人授信作業:
1.利害關係人建檔有欠正確,或未完整建檔者。
2.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同類授信對象之比較,有未將利率條件納入
比較,或比較對像有非「最近一年」承作者。
正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
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