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二公會所報修正「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下稱 ORSA)
機制作業規範」一等案,洽悉,並請適時檢討修正。另請轉知會員公司
109 年度 ORSA 監理報告應依修正後內容配合辦理函報作業,請查照。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9 年 3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
090301490 號函及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9
年 3 月 4 日(109 )產綜字第 03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
作社(代表人楊聰吉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