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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102568150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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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
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
,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皓)、中華民國保險代理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
綜字第 1090494712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