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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內政部函示金融機構如遇完成社團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申辦各項業務,其立案證書、圖記及其他文書等,是否須於團體名稱上冠以「社團法人」之文字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照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80440529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依據本會銀行局 108  年 12 月 20 日銀局(法)字第 1080137205 號函(副本)辦
理。檢送內政部來函及相關附件影本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劉○元先生)、台北市公
          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陳○光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
          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