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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802742452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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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主    旨: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
          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
          ○貴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
          貨局、保險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