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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加強向消費者揭露及說明人身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3 個月內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80436925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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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3  月14  日、  
    5 月 31 日、6 月 28 日及 7  月 24 日壽會貴字第 1080301465、1080503223 
    、1080603846、1080704402 號函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08  年 10 月
    31  日金評宣字第 10800196770 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人身保險商品簡介之注意事項中,第一點即以
    顯著文字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暸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
    商品風險,並請銷售人員詳細說明上開三事項之內容,使消費者於保險招攬過程
    中更加暸解契約相關內容,以杜後續爭議。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保險局